通知公告
NOTICE来源:0 时间:2016-11-25
人事〔2016〕96号
人力资源部关于做好2016年广东省
“三八红旗手(集体)”推荐工作的通知
各教学单位,各室、部、中心、馆:
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《关于转发推荐2016年广东省“三八红旗手(集体)”的通知》(粤教人办函〔2016〕94号)要求,就做好我院2016年度广东省“三八红旗手(集体) ”评选推荐工作,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条件
(一)“三八红旗手”评选条件
1.年龄满 18 周岁,在广东工作生活 2年以上(户籍不限)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。
2.热爱党、热爱祖国、热爱社会主义,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。
3.具有自尊、自信、自立、自强的时代精神,开拓创新,奋发有为,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、实现“三个定位、两个率先”作出积极贡献。
4.牢固树立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模范遵守社会公德、积极弘扬家庭美德,乐于奉献,为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,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。
5.获得过地级以上市级“三八红旗手”荣誉称号或同级荣誉。
6.应向工作在基层一线的女性倾斜并占有较高比重。基层一线人员包括:生产一线的女职工;在县(区)以下工作的各界女性;在科、教、文、卫、军等各领域的基层单位工作或承担一线任务的女性等。
7.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中的县处级及以上女领导干部,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及以上的女性负责人,不参评。
8.省“三八红旗手”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。
(二)“三八红旗集体”评选条件
1.以女性为主体(女员工比例 60%以上)的单位或组织。
2.具有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、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、良好的精神风貌,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。
3.具有自尊、自信、自立、自强的时代精神,坚持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,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团结奋斗,甘于奉献。
4.在界别战线和行业领域中工作业绩突出,具有先进示范带动作用。
5.获得过地级以上市级“三八红旗集体”荣誉称号或同级荣誉。
6.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中的县处级及以上单位,相当于县处级或以上的企事业单位,不参评。
7.省“三八红旗集体”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。
二、推荐名额
每个单位限报一项(“三八红旗手”或“三八红旗集体”)
三、推荐要求
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推荐表和事迹简介( 500 字以内,填写在推荐表中),详细事迹材料另附(2000 字以内)。请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将推荐材料纸质版(一式三份)报送到人力资源部人才建设办公室(A1-303)办公室,电子版发送至邮箱:zdnfsz@126.com。
附件:1.广东省“三八红旗手”推荐表
2.广东省“三八红旗集体”推荐表
3.广东省“三八红旗手”推荐名单汇总表
4.广东省“三八红旗集体”推荐名单汇总表
人力资源部
2016年11月25日
(联系人:岳冠林,联系电话:020-61787290)